原告陈**诉被告中国某某**********************、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较为复杂,于2022年12月1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被告中国某某**********************(下称某某保险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林**及某某保险公司向原告承担共同连带的侵权赔偿责任,所需要赔偿的金额总计人民币71763.1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陈**当庭增加诉讼请求:3.要求林**及某某保险公司承担车辆损失费17000元及鉴定费用。某某保险公司、林**当庭表示不需要15天答辩期。
事实和理由:2022年7月20日13时00分许,林**驾驶车牌号为粤mr****的小型普通客车,沿228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陆丰市星都开发区陆丰**时,因未按规定让行,导致林**驾驶的车辆撞到右侧一辆由陈**驾驶直行通过路口的车牌号为粤某****号的正三轮载着水果的摩托车,并造成陈**受伤...(本文书还有45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