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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郸城县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2)豫1625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2-06
  •  
  • 【案例概要】

    原告邓*与被告郸城县新*******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被告郸城县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产生的违约金18788元(按每日总房价款61万元的万分之一从2020年12月31日计算至2022年6月1日,逾期利息计算至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预售),该合同约定:被告以61万元的价款将自己开发的位于××路××***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屋出售给原告。按照合同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九条约定,被告应当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交付该商品房,被告逾期交房,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被告按日计算向原告支付全...(本文书还有291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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