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欧彬武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熟人。2010年3月30日被告因资金需要周*向原告借款15,000元,原告提供了借款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曾*现金壹万伍仟元正事实:保证2010年12月30号还清。本次到期未还可向法院起诉,以房产作压。借款人杨*。2010年3月30日。注以前任何借条作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原告曾*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借条1份,拟证...(本文书还有7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