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烟台昇某**********(以下简称昇某公司)与被告青岛垚某*******(以下简称垚某公司)、韩**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昇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朴芬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昇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垚某公司向昇某公司支付编号syy*******、syy*******提单项下(实际承运人烟台中韩*渡有限公司并单签发编号incvlah1280w005提单)发生的费用总计34195.32元;2.请求判令韩**就第1项请求事项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垚某公司、韩**共同负担。事实和理由:垚某公司系由韩**作为唯一股东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企业报告显示,垚某公司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2022年10月上旬,垚某公司以...(本文书还有19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