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江岩********(以下简称江岩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因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岩物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卢**一审时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当时卢**的工伤报告出了以后,江岩物业公司给卢明月安排了轻松的工作,希望其伤势好转后再恢复工作。但卢明月拿到工伤报告后就直接提出了辞职,所以卢明月的动机不纯。卢**提出辞职的时候已经在其他单位找到了工作,不存在需要伤残就业补助的情况。从卢**目前的工作状态和上岗时间来看,江岩物业公司对其伤残九级的鉴定结果存在疑问,将会对伤残鉴定结果提出复议。
卢**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江岩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劳动者辞职...(本文书还有29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