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被告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付**偿还郭**借款本金63500元。二、利息自起诉之日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三、付**承担本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付**因资金紧张,于2021年12月16日、12月17日、2022年1月8日、1月9日、2月8日、2月17日、3月7日累计在郭**处借款合计63500元。因是朋友所以郭**答应了付**的借款请求,郭**以微信转账的形式多次将借款转给付**。后来其多次向付**索要借款,但付**一拖再拖未予偿还。无奈,郭**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付**偿还借款63500元,并要求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自起诉时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已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付**辩称,双方确实有经济...(本文书还有31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