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牟**多次盗窃医院病房内病人或陪护人员财物,酌定对其从重处罚。鉴于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本文书还有4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