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追缴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381刑初****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鲍**应缴纳罚金2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因鲍**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鲍**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鲍**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本院于2021年6月8...(本文书还有5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