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江西省建*********(以下简称江西建工公司)、安徽金满*********(以下简称安徽金满园公司)、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江西建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被告安徽金满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被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67815.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份,刘**进入江西建工公司淮南台湾风情商贸文化城项*部,从事瓦工工作。2018年12月,江西建工公司将原告安排在淮南台湾风情商贸文化广场宝岛名都建设工程工作,负责瓦工工作。原告于2019年11月12日中午在工作中受伤。后被送往淮南东方医院集团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跟骨骨折,未住院。后2019年11月29日转入淮南市济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跟骨粉碎性骨折,住院10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均由原告自行垫付,住院期间单位也没有提供护理人员进行护理,也未进行营养费、伙食补助费。发生事故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处理,要求申报工伤,但被告拒不给原告办理申报工伤。后原告到淮南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江西建工公司在仲裁阶段提供劳与安徽金满园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安徽金满园公司与吴**签订的分包合同,吴**承诺书、工资表各一份。原告多次与及被告协商解决工作受伤后的赔偿无果,故来院起诉。
江西建工公司辩称:一、答辩人无需对原告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答辩人已依法将案涉工程的劳务分包给专业从事建筑劳务承包的安徽金满园公司,答辩人与安徽金满园公司系合法的劳务分包关系,该分包行为受法律保护二、答辩人与原告及被告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安徽金满园公司承包了案涉劳务工程后违法分包给了没有建筑劳务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吴**,而原告系受雇于吴**,本案责任承担主体应当系安徽金满园公司与吴**三、原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系从事劳务作业的人员,其应当为自己在作...(本文书还有85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