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与被告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货款15273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5日,被告欠原告水泥款15273元,后经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货款及利息。
被告许**经本院向其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本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小额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逾期未提交答辩状,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告白**从事水泥的销售,被告许**从原告处购买水泥,并支付了部分水泥款,对于赊欠的水泥款被告于2021年2月5日向原告...(本文书还有7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