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审理原告周**诉被告黄**、湖南某某********、覃**、云南淘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黄**和覃**的车辆买卖合同,并返还购车款53500元;2.请求依法判令云南淘米******和湖南某某********返还原告车辆(车牌号:贵c7****)一辆(车辆价值53500元)。3.请求判令云南淘米******和湖南某某********赔偿原告自车辆被扣押之日起至车辆返还日期间占有使用利益200元/天,暂计至2024年10月30日,共计498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2月8日,原告经覃**介绍从黄**处以53500元购买了一辆轿车(品牌型号:大众牌fv7207bdddg;车辆识别号:***8388;车牌号:贵c7****),当时覃**告知原告原车主因资金需求,把该车辆以质押代卖...(本文书还有8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