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樊**、高**、高**与被告梁**、某某保险*************,(以下简称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郭**,被告梁**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告某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共计547363.2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3月17日7时27分,被告梁**驾驶鲁p****号小型汽车沿湖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湖南路与柳*路交叉口东护栏借道口处时,与由南向北高*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高*抢救无效后死亡的后果。经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梁*...(本文书还有35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