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湖北某某*********(以下简称湖北某某公司)因与上诉人宋*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24)鄂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判决确认湖北某某公司不支付宋*补偿金93600.16元;2.判决确认湖北某某公司不支付宋*加班工资1440元;3.本案诉讼费由宋*承担。事实与理由:湖北某某公司与宋*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宋*、湖北某某公司均不服襄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襄劳人仲裁字[2023]169号仲裁裁决,宋*、湖北某某公司分别向东西湖区人民院及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2日作出(2024)鄂0607民初****号民事裁定,将湖北某某公司诉宋*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移送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处理。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24年3月21日、4月23日受理立案后,于2024年4月26日作出(2024)鄂0112民初****号民事裁定,将宋*诉湖北某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并入一审案件审理。案件经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了一审判决。湖北某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第一、一审法院已经认定宋*存在侵占的事实,也认定湖北某某公司是合法解除,判决赔偿补偿金没有依据。湖北某某公司认可一审判决的“宋*存在侵占、挪用公司...(本文书还有232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