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比克******与被告上海多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比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薄**、被告上海多乐**********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税费损失2361592.31元(其中增值税额1191307.69元,以未开票金额8199000元/1.17为基数,按照税率17%计算;增值税附加税119130.77元,以增值税1191307.69元为基数,按照税率10%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1051153.85元,以未开票金额8199000元/1.17为基数,按照税率15%计算);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缴纳税费产生的利息损失暂计至2021年12月20日为396026.46元,实际金额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361592.3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2017年9月2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361592.3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本文书还有42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