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都某某*************与被告某某餐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席*、被告某某餐饮*经营者赵*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都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成都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第305543x号商标的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维权费用500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是成都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旗下企业,拥有第305543x号“千里香”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餐厅、饭店、餐馆、快餐馆”等,有效期至2033年3月20日,该商标依法应受保护经过长时间持续运营及良好经营,“千里香”商标在餐饮品牌行业内具有良好知名度,特别是“千里香”...(本文书还有28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