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迟**因与被申请人东北金城********(以下简称金城公司)、东北金城建设(大连)有**(以下简称金城(大连)公司)、盘锦鑫诚**********(以下简称鑫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1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迟**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民事判决,判令被申请人依法支付拖欠申请人的工程款。事实及理由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原判认为,截至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上诉人都没有出示过有被上诉人处人员签字的证据原件,二审中出示该汇总表,法院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且在砌砖生产产值汇总表中亦表明须经公司审核确定,而被上诉人并不认可该份砌砖生产产值汇总表,故上诉人主张依据该证据确认工程量总价款依据不足。该认定,明显与法律规定不符。首先,原审一审开庭时,申请人就提供了无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签...(本文书还有20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