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关于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旦**持有有效“b2”类机动车驾驶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书证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证实,察雅县公安局于2023年07月03日13时38分受理报案人洛松仁青的报案,称察雅县烟多镇色嘎村迪嘎纳山发生交通事故,请立即出警,并于当日立案侦查的事实;2.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保证书证实,察雅县公安局于2023年8月19日以被告人旦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有保证人鲁嘎为其担保的事实;3.传讯通知书证实,察雅县公安局于2023年8月26日依法传讯被告人旦某某某到察雅县公安局接受讯问事实;4.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察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3年7月7日从察雅县人民医院调取与7.03交通事故一案有关的**楼急诊室大厅、3...(本文书还有21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