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因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7000元,并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未偿还借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陈**陈述,因在本案审理中被告郭**向原告还款35000元,因此,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2000元,并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1月4日止,以107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利息;以72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1月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本文书还有33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