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灵石县天*********(以下简称天工机械公司)与被告灵石县灯***********(以下简称益寿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灵石县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灵石县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工机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付款13672235元整并从2019年3月23日起依据银行业同业拆解利率承担利息(从2019年3月23日起至2021年8月30日止计息1373265.13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17日,被告向山西灵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贷款本金为1300万元整,由原告为该项借款提供保证担保。2019年1月3...(本文书还有19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