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与被上诉人阳光财产**************(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22)黑09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阳光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阳光保险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020年12月23日,王*祥在七台河市桃山***小区如意洗煤厂院内装卸货过程中从车厢坠落地面受伤,诊断为,左跟骨粉碎性骨折,在七台河市人民医院救治,住院76天,花去医药费49,913.61元,车主孙*为驾驶黑mj43**、鲁h8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驾驶员王*祥在阳光财产**************投保阳光一路无忧驾乘险-计划五保险单,意外伤害医疗10,000.00元、意外住院津贴9,000.00元、意外伤残、身故每份100,000.00元。承保5份。孙*诉请为:医药费50,000.00元,住院津贴76天×50.00元×5份=19,000.00元,合计69,000.00元。一、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判决驳回孙*的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孙*在七台河市保险公司代办点2020年12月0...(本文书还有58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