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以慈检刑诉(20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检察官蔡林忠、被告人洪**及其辩护人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指控:
2021年7月27日,被告人洪**明知他人要求转移的钱款系违法犯罪所得,仍在慈溪市浒山街道提供其个人的兴业银行卡给对方使用,并在现场提供手机及微信密码、人脸识别等协助,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00元。经查,沈某被他人电信网络诈骗的人民币20000元,通过上述兴业银行卡被转移。
2021年11月4日,被告人洪**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本文书还有6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