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与被告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457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759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自2017年开始,原告给被告王**的酒泉市陇塬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工制作彩钢棚和钢架加工,每次干活结束被告会向原告支付部分费用,剩余费用拖欠未付。2021年,原、被告双方对拖欠的费用进行了核算,在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除去已经支付的费用,确定未支付的费用为45700元。被告在2021年2月22日重新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今欠到孔**现金肆万伍仟柒佰元整(45700元),此款是钢架...(本文书还有11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