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银消费******与被申请人陈*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中银消费******称,申请对被申请人陈*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松门镇滨海大道181号海天名苑**幢**单元**室【不动产权证书号:浙(2018)温岭市不动产权第0xxxx号】的不动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中银消费******对变价所得款项在本金164369.97元、律师代理费4931元、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及违约金(利息自2021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17.1%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违约金自2021年12月1日起按贷款余额的日万分之二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违约金合计以月利率2%为限)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新易贷-乐享贷]消费金融贷款抵押申请...(本文书还有11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