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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有***、广东某有***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4)粤06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4-11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郭*因与上诉人吴*、广东某有***(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被上诉人广东五华*****(以下简称五华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4)粤06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五华某公司对第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一审诉讼费用由五华某公司与吴*、某甲公司共同承担,二审诉讼费用由五华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五华某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吴*,吴*再分包给郭*施工,五华某公司上述行为属于违法分包。参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十二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发包人应举证证明已向总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发包人未能举证已付工程款数额的,应当与承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前手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举证证明其已付清工程款的,可以相应免除其给付义务。发包人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五华某公司是案涉工程的总承包方,仍有数百万元的工程质保金在开发商处,其也未付清工程款给吴*,五华某公司应对本案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郭*的上诉,五华某公司辩称,一、五华某公司非案涉合同相对方,与郭*不存在合同合意。吴*非五华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员工,五华某公司从未授权吴*可以对外代表五华某公司作出任何民事法律行为,目前并无证据证明本案纠纷与五华某公司存在任何关联,也未能证明五华某公司与吴*存在郭*主张的挂靠与被挂靠的关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是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五华某公司并非该法律规定需要承担责任的主体。三、郭*在上诉状中引用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本文书还有826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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