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以下简称本钢集团)因与被申请人辽宁信达**********(以下简称信达投资公司)、一审被告本溪市人***、本溪市审**、辽宁北方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的(2021)最高法民终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钢集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主要事实与理由:一、根据本溪联合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化公司)注销时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注销属于登记事项,依法可以公开查阅,对外具有公示效力。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沈阳办事处)作为债权人对债务人联化公司的主体信息变化具有注意义务,应当推...(本文书还有18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