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与被告裴**、第三人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3年4月4日、4月26日、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罗*三次开庭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史**第二次和第三次开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裴**第二次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郭**第三次开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裴**向史**返还借款本金70000元。事实和理由:裴**与史**的亲家万*是邻居关系,在2019年之前,裴**以其孩子做生意需要扩大流动资金为由,通过郭**和案外人万*的介绍向史**借款,史**为此提前准备了现金70000元于2019年3月在万*、郭**的见证下交给了裴**,裴**收钱以后出具了相应的借条,直至2020年10月19日前,裴**都按照口头约定支付了每月3分的利息。但在2020年10月19日双方更换了借条后,裴**便以生意不景气以及差欠银行贷款为由未再还款,史**多次催讨未果。
裴**辩称,1、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属实,但借款本金并非原告所称的70000元,原告仅凭一张借条无法排除存...(本文书还有46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