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王**、张**、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了对被告王**的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张**、被告保险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以涉案交通事故造成损失为由,诉称:1、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残疾赔偿金180000元,医疗费18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合计2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支付);2、判令余款314723.2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张**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第一、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及事故认定没有异议,事故发生时×××号车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0000元(含不计免赔),我方愿...(本文书还有39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