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男,1966年9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五一新区。
上诉人新疆某甲********(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上诉人殷**、夏**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24)新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李**,被上诉人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及被上诉人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原判第二项,并改判为殷**、夏**共同赔偿某甲公司坏...(本文书还有120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