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邓**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有线********(以下简称网络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21)湘10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和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调查后,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邓**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何**,被上诉人网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接受本院调查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网络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网络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邓**是原资兴市广播电视宽带网络中心(以下简称网络中心)的事业编在编人员,与网络中心存在人事关系,由网络中心管理考核、发放工资、缴纳社保费用。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14)资刑初字第221号及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郴刑二终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资兴市广播电视局与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合资组建资兴电广网络有限公司,网络中心人员全员安置及身份不变。2.网络公司在一审提交的证据《专业技术人员2010年度考核情况登记表》是从网络中心复印出来的,据此可证明该考核登记表存档于网络中心。从该登记表单位考核意见及结论栏的结论、盖章来看,签署的意见为“同意部门考核意见”,所盖印章为“资兴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由此可知,网络公司仅是网络中心的一个部门。邓**的管理考核单位是网络中心,而不是网络公司。3.网络公司并没有举证证明向邓**发放了工资,邓**的工资由网络中心发放。4.邓**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而网络公司是企业法人,网络公司在一审提交的证据《资兴市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站出具收取邓**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表》可以证明,邓**所缴纳的险种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企业人员养老保险是有区别的,网络公司不具有为邓**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主体资格。一审判决以...(本文书还有75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