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李*、青海金松****************劳动争议民事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青02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3-03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青海金松****************(以下简称金松公司乐都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2022)青02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双方均未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撤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2022)青0202民初****号民事判决;2.判令金松公司乐都分公司支付李*双倍工资差额24292元;3.一、二审诉讼费由金松公司乐都分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员工入职信息登记表》具备劳动合同效力,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1.一审判决中认定李*于2021年4月21日至2021年9月26日期间就职于金松公司乐都分公司,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这是双方在一审期间确定的事实,不存在争议。李*于2021年4月21日入职金松公司乐都分公司,约定试用期及转正后工资为5500元/月,按金松公司乐都分公司要求于2021年...(本文书还有3240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该案例委托律师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