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刘**、桂林灵川************(以下简称:往生园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陈**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4月14日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往生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唐**到庭参加诉讼。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立即支付陈**股权转让款530万*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30万*为基数按年息12%从付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2月31日为2209709元);2、刘**立即偿还陈**借款355万*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借款之日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2月31日为1701784元);3、判令往生园公司赔偿陈**损失500万*;4、由刘**、往生园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一、购买刘**股份付款情况。
2019年6月,陈**经人介绍与刘**相识。刘**称其持有往生园公司31%的股份。该项目拥有土地300亩,已做好400个墓可以出售,每个墓最少售价4万*。但缺少流动资金,愿意转让给我6%股份,我支付刘**人民币500万*。考虑到有300亩地,墓地马上可以出售,100万*一股不贵。同年6月26日,我们前往桂林察看了现场,当即支付了300万*至刘**指定的银行账户。同年6月27日,刘**向陈**出具《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往生园公司同意刘**将其所占公司31%股份中6%作价500万*转让给陈**,本承诺书签字盖章之日起陈**支付刘**300万*,此款由陈**平安银行深圳罗*支行账户1000********转让至彭**建设银行长沙中南支行6217××××2577账号上。转让股份在工商部门变更登记至陈**名下后10日内,陈**支付余款200万*给刘**,另:陈**借100万*给刘**,月利率2%,刘**保证10月份偿还本息。如果出现不可控因素,此500万*和100万*借款全...(本文书还有79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