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郸城县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郸城县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5月31日至实际交付日止,以719974元为基数,按每日0.01%计算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暂计(本次起诉暂计算至2024年5月16日,计717天,共51616.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70694.18元,计算时间为982天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合同约定原告以719974元的价格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公园东路北段西侧、万达香蜜湖北侧的郸城某某某某...(本文书还有35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