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承德亮达**********(以下简称某某酒店)与被告刘**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酒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开始时间为2020年12月1日,而不是2020年3月14日;2、要求判决原告不应给付被告经济补偿6300元、生活费1344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因劳动争议发生纠纷,被告在工作过程中主动辞职,被告的入职时间是2020年12月1日并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告仲裁中主张入职时间为2020年3月14日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依据规定主动辞职不应该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2022年12月份因为疫情原因,原告单位作为平泉市隔离点均未上班,属于突发事件和不可抗力,不应支付生活费...(本文书还有19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