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与被告周*正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及被告周*正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原告起诉之日的违约金93765元,剩余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按合同约定为全部房屋价款的万分之三至实际交付房屋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8日,原、被告达成购房协议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全部房屋价款为266000元,原告已向被告支付房款166000元,随后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100000元支付给被告,原告等于全部房款266000元已付清。被告应当履行合同义务第十一条,在2018年6月1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并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但该涉案房屋至今未向原告交付,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交付房屋事宜,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本文书还有24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