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银川某电*******与被告宁夏某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银川某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92749.3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17825元;1-2项合计:510574.31元;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11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宁夏生态纺织产业示范园区潘*变513新渠线江南分支10kv线路改造工程,工程内容为潘*变513新渠线江南分支拆除电杆86根、变压器两台、建设电杆115根、架空线路1kv50m㎡,10kv120m㎡千米、单模光缆12芯4.8千米、电缆保护管***.7千米等,合同价款暂定1292749.31元,工程竣工后以工程结算书、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国家政策性调价为依据进行审计决算,作为最终价款。被告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的,应按有关规定偿付有关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案涉工程在2014年12月22日竣工,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之后被告要求原告将案涉合同、工程量...(本文书还有47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