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马**、马**、马**与被告马**农*、第三人湟中县伊************(以下简称“湟中县伊明源合作社”)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原告马**、马**、马**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第三人湟中县伊明源合作社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马生梅去世,其继承人马**、马**、马**、马**表示放弃马生梅对被告马**农*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马**、马**、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2021)青0122执异****号《执行裁定书》,并驳回被告追加被执行人之执行异议的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1.第三人湟中县伊明源合作社有可供执行财产。自2009年合作社成立至今,有**、宿*、草料间、综合楼、消毒间、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1300余万...(本文书还有22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