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韩**因与被上诉人闫**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2021)鲁14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1年2月11日签订《协议书》,约定由上诉人付款5000元购买被上诉人的宅基一处及房屋八间,被上诉人死后送终丧事由上诉人负担。上述协议签订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无异议,履行过程中并未发生纠纷。2010年9月份因涉案房屋部分倒塌成为危房,上诉人经合法手续逐级报批,2010年9月25日夏津县建设局为上诉人颁发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诉人于2011年7月份出资修建北房五间。2017年7月14日,夏津县人民政府作出夏征告字(2017)3号房屋征收公告,将椅子张村的全部宅基征收,涉案房屋已被拆迁。房屋被拆迁后,上诉人也并...(本文书还有32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