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李**与被告王**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作出(2023)宁0121民初****号民事判决,被告王**不服该判决,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3)宁01民终****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及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吉**、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物(红*)等损失共计34071.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原告系合伙关系,从事水果批发。2022年12月15日,原告在重庆市万州区订购一车红*,货运信息部帮原告联系了被告负责运输。被告在运输途中,于2022年12月16日晚上通过微信告知原告其已到固原六盘山。因当晚六盘山下雪,气温骤降,原告吉**通过微信告知被告,一定要把橘子都盖好,并明确告知被告把车上面及车后门的部位都用棉被盖好,预防橘子被冻坏,被告当时明...(本文书还有40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