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桂**、潘**、余**、朱**、吴*、汪**诉被告慈溪市胜*******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七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慈溪市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七原告诉请:1.被告支**原告加工款80000元,并支**原告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8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本文书还有5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