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山县农*******(以下简称武山信合)与被告彭**、蒋**、刘*、彭**、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山信合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被告彭**、蒋**、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吕*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山信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彭**、蒋**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30000元及利息135628.92元(该利息自2018年7月26日计算至2021年2月2日),并判令二被告承担自2021年2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4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65%另行计算);2.判令彭**、蒋**共同支付律师费10885元;3.判令刘*、彭**、吕*对以上第1、第2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26日,彭**与武山信合签订《个人借款/...(本文书还有29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