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向罗*退还货款1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元;2.判令王*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罗*与王*是朋友关系。2022年7月4日,王*称自己有价值15000元的油卡卖10000元,罗*向王*购买油卡。2022年7月20日,罗*表示愿意退钱。后罗*多次催收,王*拒不退款。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罗*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王*未到庭、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7月4日,罗*通过微信向王*转账10000元。当日,王*通过微信向罗*发送“收款油卡10000元”、“如果十天内未到达,返退11000元”。2022年7月...(本文书还有11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