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顾**、张**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与被告顾**、顾**、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顾**,被告顾**、张**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454750元(自借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2.以3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付利息,利随本清;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为本金,自2016年3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息1.5分计算)。事实与理由:...(本文书还有19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