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女,1968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上诉人吴*市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某甲******(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牛**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川01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某乙公司的全部诉请求。2.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均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对基本事实认定不全面。某甲公司认为此时不宜将剩余投资款到位,同时某乙公司具有重大过错,某甲公司不应向某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一审判决对法律条款适用有误,某甲公司不应向某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股东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一审判决某甲公司直接向某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
某乙公司辩称,1.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全面履...(本文书还有31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