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易通********与被告中国太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易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约定支付保险赔偿金800000元;2.律师费200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保险赔偿金800000元指死亡赔偿金。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被告购买了雇主责任保险,保险费用87212元。保险期间2021年3月23日零时起至2022年3月22日二十四时止(见证据一)。2022年3月1日,原告员工张**在工作中发生事故死亡(见证据二),原告于2022年3月8日向无锡市滨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工伤,无锡市滨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3月23日作出苏02**工认(2022)348号工伤认定书认定张**为工伤(见证据三)。原告于2022年3月1日同日向被告报案并申请理赔(见证据四)。原告已经向被告购买了雇主责任险,且原告已经向张**家属支付了全额赔偿款(见证据五),被告应当根据保险向原告进行理赔,但直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向原告进行赔付。综上,原告为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中国太平...(本文书还有53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