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林*、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李**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给付原告加工费62723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份开始,原告给二被告多次加工渔钩。二被告已经给付部分加工费,尚欠62723元至今没有给付。现诉至法院,望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林*、李**未到庭,亦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5月份开始,刘**为林*、李**加工鱼钩,由林*、李**向刘...(本文书还有6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