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池*与被告某**(以下简称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会籍合约;2.被告退还原告服务合同未履行的部分款项2500元;3.案件受理费、误工费、利息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1年10月9日与某**建立会籍合约,合约约定:该公司承诺自签订日起至2024年7月8日为原告提供游泳服务,双方约定于2021年12月1日开卡,但是被告自2021年11月27日起就以暖气管道维修等等理由,提出无法在优山美地南门**栋**号门市店面提供服务,直至2021年12月29日发出闭店通告。2022年1月至6月期间又因长春疫情关系继续闭店情形,至2022年7月左右开店,后又因各种原因一直闭店...(本文书还有12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