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与被告某**(以下简称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会籍合约;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服务合同未履行的全部款项22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2年10月6日与某**签订会籍合约,合约约定:为大力推广全民健身运动,单店一年赠一年,办理在sgr优山美地店,全款金额2200元,原告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告,目前健身房已经关闭,这种收取费用就关店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退还此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故原告特诉至贵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合法利益。现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本文书还有11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