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与被告某**(以下简称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会籍合约;2.被告退还原告服务合同未履行的全部款项2800元;3.案件受理费、误工费、利息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与某**建立会籍合约,合约约定:该公司承诺自2022年4月1日起至2025年4月1日为原告提供游泳、健身、操课服务,并且约定在任意一年打卡满99次退还押金(2800元整),但是被告自2021年9月1日起就以疫情防控为理...(本文书还有16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