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某**(以下简称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会籍合约;2.被告退还原告服务合同未履行的全部款项2700元;3.案件受理费、误工费、利息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1年6月20日与某**建立会籍合约,合约约定:该公司承诺自签订日起至2023年6月20日为原告提供游泳服务。但是被告自2021年11月27日起就以暖气管道维修等等理由,提出无法在优山美地南门**栋**号门市店面提供服务,直至2021年12月29日发出闭店通告。现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庭审中,原告放弃误工费及利息的诉请。
某**未到庭,亦未提...(本文书还有11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