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某**(以下简称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会籍合约;2.被告退还原告服务合同未履行的全部款项,(两人两年未开卡),此款项由张*统一支付,即:张*2500元,姚某2500元,合计5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1年8月9日与某**建立会籍合约,合约约定:该公司承诺自签订日起至2023年7月18日为原告提供游泳服务。办卡时脚有伤,店家经理同意三个月后开卡使用。但是被告自2021年11月27日起就以暖气管道维修等等理由,提出无法在优山美地南门**栋**号门市店面提供服务,办卡后本人先后听到关店的消息,就没敢开卡,直至2021年12月29日发出闭店通告,在2022年1月9日发通知闭店,2022年10月18日又通知闭店。现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某**未到庭,亦...(本文书还有1368字未显示)